根據離職時間的遣散費支付與否(轉屬同一代表名下的法人時的工作基準)
去年11月入職一家新創公司,由於市場狀況不佳,轉到了同一位代表經營的另一家法人公司。沒有提交辭呈等流程,只額外提交了一份履歷表,並且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。
去年在該新創公司工作了2個月,今年1月開始在這家公司上班,新創公司也保留了事業法人,但目前沒有所屬的勞工。
正在準備跳槽,預計在9月到11月期間離職。想請問一下,如果11月離職,是否可以領取遣散費?
對於社會新鮮人來說,雖然那筆錢不像一個月的薪水那麼多,但如果可以領到遣散費,因為9月底的中秋獎金原本就包含在年薪中,所以會比現在公司的薪水多10%左右ㅠㅠ
如果可以領取遣散費,萬一公司拒絕支付遣散費,應該如何處理,也請您指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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