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投資合約諮詢(補充諮詢內容)
想進一步補充並提問。
在一家新創公司初期投資了資金。也從代表那裡收購了舊股。
為了方便公司,以普通股的形式簡潔地簽訂了合同,之後也多次為熟人和機構投資者進行了融資。
事實上,在這次諮詢之前,曾經多次違反合同,但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。
核心爭議點是代表計劃出售公司,我的合同條款中有關於利益相關者(代表)股權出售時的預先同意條款,但沒有加入共同出售權(Tag Along)。 條款寫明必須事先獲得書面同意。
如果在未獲得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強行進行,將有違約金條款,違約金為15%,如果超出此範圍造成損失,可以請求損害賠償。
如果我不給予代表股權出售的預先同意,代表強行出售時,我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?
评论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