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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一位正在考慮辭職的初創公司聯合創始人。關於不利的合夥協議

  • 撰写语言: 韓国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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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写: 2025-05-20

撰写: 2025-05-20 14:57

一位考慮辭職的初創公司共同創辦人。關於不利的合夥協議


您好。

我是 IT 初創公司的共同創辦人,

兩年前公司成立時,我是包括代表理事在內的 5 位理事之一,並簽訂了合夥協議。

簽訂協議時,代表理事佔 65% 股份,其他理事分別佔 10%、10%、10%、5%,我是其中持有 5% 股份的股東,目前因投資引資而有所稀釋,持有約 4% 的股份。

儘管股份有所差異,但到 24 個月後的現在,包括代表理事在內的 5 人每月都領取 20 萬韓元的工資。(僅支付了 20 萬韓元作為交通費,以便加入四大保險。)

儘管沒有工資,但我全職工作並加班,為此奉獻了很長時間。然而,去年年底,代表理事就解除一位理事職務的問題與其他理事溝通時,提出了令我感到困惑的意見。這是

根據合夥協議中的條款

關於在收回股份後僅返還出資額並解僱他的意見。該條款是『第 6 條 勞動力提供的義務』的第 1 項和『第 7 條 股權轉讓義務』的第 1 項,其內容如下:(省略)

儘管該提案因理事們的反對而取消,但此後,我失去了為公司奉獻的全部意願。因為我看到了代表理事絲毫沒有補償奉獻的意願。

經過大約 6 個月的猶豫,我正在考慮在目前離開公司。但根據合夥協議的條款,如果我停止工作,我必須交還股份,而且對此,除了最初的出資額之外,沒有任何保障。(雖然從 2014 年 1 月 1 日起,將按淨資產*持股比例計算金額進行補償,但過去兩年創建的 IT 服務是價值最大的無形資產,但未計入財務報表中。去年年底的帳面淨資產接近負數。)

然而,根據去年年底委託的三一會計師事務所的股票估值報告,公司的總股票價值已增長了約 180 倍,達到 300 億韓元,相比我出資時的價值。

在目前的情況下,如果我辭職,關於我過去兩年無薪勞動,

我希望的補償方案如下:

1) 基於股票價值評估報告上的股票評估金額,將 IT 服務的價值反映在財務報表上,並獲得相應股份的金額後返還。

2) 由於過去兩年實際上是無薪工作,因此就該期間獲得合理的月薪補償。

3) 繼續持有該股票。

4) 在此後的投資引資時,獲得「持股比例 * (服務月數/從 2012 年 7 月到投資引資的月數) * 投資時 pre 估值金額」後,返還股票或出售給投資公司。

但是,對於以上四個方案,我在 4 月初與代表理事協商,但代表理事堅決表示反對任何形式的補償。

在這種情況下,我很好奇在辭職或被解僱時是否能受到法律保護。

懇請專家們提出寶貴意見。謝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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