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一位正在考慮辭職的初創公司共同創辦人。關於不利的合夥協議
您好。
我是一名IT初創公司的共同創辦人,
兩年前公司成立時,我是包括代表理事在內的5位理事之一,並簽署了合夥協議。
簽署協議時的股份分配為:代表理事65%,其他理事10%、10%、10%、5%,而我是其中持有5%股份的股東,現時因爲投資而有所稀釋,持有約4%的股份。
儘管股份分配不同,但在過去的24個月裡,包括5人在內,每個人都領取了20萬韓元的月薪,並且工作。(為了加入4大保險,僅支付了20萬韓元的交通費。)
儘管沒有薪水,但即使我全職工作並加班很長時間,我還是付出了很多努力,但去年年底,代表理事就其中一位理事的解僱事宜與其他理事溝通時,發表了令人震驚的意見。這是
根據合夥協議中的條款
提出了收回股份後,僅返還出資額並解僱的意見。該條款是'第6條提供勞動力的義務'的第1款和'第7條股權轉讓義務'的第1款,內容如下:(略)
儘管該提議因理事們的強烈反對而作罷,但此後我對公司的奉獻精神完全喪失了。因爲我看到了代表理事毫無意願對我的貢獻進行補償。
在猶豫了6個月之後,我正在考慮在目前辭職。但合夥協議中的條款規定,如果我停止工作,我必須交還股份,並且對此不提供任何超出初始出資額的保證。(儘管從2014年1月1日起,將以淨資產*持股比例的金額進行補償,但在過去兩年裡創建的IT服務,即使是最有價值的無形資產,也沒有被計入財務報表中。去年年底的帳面淨資產接近負數。)
然而,根據去年年底委託的三日會計師事務所的股票價值評估報告,公司的總股權價值已比我出資時增長了約180倍,達到30億韓元。
在目前的情況下,如果我辭職,對於過去兩年的無償勞動,
我希望的補償方案如下:
1)根據股票價值評估報告中的股票估值金額,將IT服務的價值反映在財務報表中,並獲得與股份相對應的金額後返還
2)由於過去兩年實際上無償工作,因此就該期間按照常規月薪進行補償
3)繼續持有該股票
4)之後在吸引投資時,獲得“持股比例*(工作月數/自2012年7月以來的投資月數)*投資時的pre估值金額”,並返還股票或出售給投資公司
但是,對於上述四種方案,我在4月初與代表理事進行了商議,但代表理事堅決表示反對任何形式的補償。
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辭職或被解僱,在法律上是否有可以受到保護的部分,我感到很疑惑。
懇請各位專家的寶貴意見。感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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