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小企業新創公司本來都這樣嗎……?
我不奢望給很多薪水。
也不奢望工作與生活平衡不好。
反而我更傾向於多工作,並獲得相應的回報。
但是這家公司有點奇怪。
簽訂勞動合約時,我知道加班或假日加班可以獲得補休,但我認為這個標準有點爛。
首先,要獲得半天休假,必須當天工作到12點,隔天才能立即獲得半天休假。
要工作到凌晨2點才能獲得一天的補休。
到這裡,因為寫在勞動合約裡,所以就這樣了。
問題是從那之後開始。
像這樣獲得獎勵休假的話,必須在一個月內使用
所以即使使用了
像我這種情況,因為沒有業務備份人員,所以必須在沒有使用年假的其他日子裡完成工作,這樣就不可避免地要加班。
但是這家公司,晚上8點、9點、10點加班都不算加班。
中小企業新創公司本來都這樣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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